原文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公告
一、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
1. 定位:非强制性行政指引,供企业申报参考,不替代法律法规;以 “谁申报、谁负责” 为原则,企业对名称合法性自主判断并承担责任今日头条。
2. 适用场景:适用于企业设立、变更时的名称申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申报可参照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核心目标:统一申报规则、降低名称混淆与侵权风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企业名称构成与用字规范
1. 基本构成要素(顺序可依法调整)
要素 | 具体要求 | 特殊情形 |
行政区划 | 一般置于名称最前;符合条件可申请不含行政区划(需在国家市监总局申报) | 跨 3 省以上经营且满足法定条件可不含行政区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
字号 | 核心识别部分,2-10 个规范汉字,不得与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已登记 / 保留期内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除外) | 不得使用外文、拼音、字母、数字、繁体字、异体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行业 / 经营特点 | 表述应与经营范围一致,可选择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跨 5 个以上行业门类且符合条件可不含行业表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
组织形式 | 明确标注(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得混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分支机构名称需体现隶属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特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 用字规则
· 必须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另有规定除外)。
· 不得包含有损国家利益、欺骗或误解公众、政党 / 党政军机关名称、部队番号等禁限用内容。
三、字号相同与近似比对规则(核心亮点)
1. 相同字号禁止情形(同一登记机关)
· 同行业或不使用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已登记、注销 / 变更未满 1 年、被撤销未满 1 年的原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或受让名称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示例:已登记 “长安科技有限公司”,同登记机关同行业不得再申报 “长安科技” 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近似字号判定标准(自动比对 + 人工复核)
近似类型 | 判定要点 | 示例 |
字号包含 | A 字号完整包含 B 字号(如 “云创” 与 “云创世纪”) | “百度” 与 “百度在线” |
字音相同 | 读音完全一致(如 “云创” 与 “芸创”) | “华为” 与 “华维” |
字形相近 | 字形高度相似(如 “云创” 与 “云刽”) | “京东” 与 “京乐” |
含义关联 | 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近似含义组合 | “阿里” 与 “阿狸” |
3. 特殊提示
· 涉及时事政治、网络热词、热点话题的字号可能因缺乏显著性或不良影响被纠正,不建议申报。
· 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权、名称权等),避免混淆与侵权。
四、申报流程与名称保留规则
1. 申报途径
· 线上: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自主申报,系统自动比对并给出禁限用说明 / 风险提示。
· 线下: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需同时在国家市监总局系统申报。
2. 名称保留规则
情形 | 保留期 | 注意事项 |
一般企业设立 | 2 个月 | 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届满前需完成登记 |
需前置审批的企业 | 1 年 | 保留期可申请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逾期未登记需重新申报 |
3. 结果处理
· 系统提示仅为服务性质,最终以登记机关审查为准;申报通过不免除企业名称侵权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风险提示与权益保护
1. 自主申报责任:企业自主判断名称合规性,申报后需承诺承担因名称侵权、混淆等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在先权利保护:申报前检索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避免因近似引发纠纷;知名企业可依据比对规则维权。
3. 名称变更义务:已登记名称不再符合不含行政区划 / 行业表述条件的,应主动申请变更,否则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六、实务建议(降低申报失败与法律风险)
1. 提前准备 3-5 个备选字号,优先检索同登记机关同行业已登记名称、商标,避免近似。
2. 避开时事政治、网络热词等敏感内容,确保字号具有显著性。
3. 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合理规划保留期(1 年),避免逾期。
4. 保留申报系统比对结果、名称保留告知书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